原告代表律師不滿法庭判決 日本法院再度就二戰時期日軍遺留中國化學武器索償案作出裁決,駁回了有關的上訴聲請。 日本東京高等法院是在周二(13日)下午就侵華日軍遺留化學武器訴訟案作出二審判決的。 主審法官駁五名來自中國的原告要求日本政府給予賠償的訴訟請求。 原告人提出訴訟的理由是日軍遺留的化學武器損害了他們的健康。 這五名來自中國黑龍江省的原告共索償8千萬日元的賠償。 他們認為,日本政府沒有履行任務,收回遺留中國境內的化武。 裁決理據 東京高等法院審判長大喜多啟光承認侵華日軍在中國遺留化學武器的事實,但決定維持東京地方法院在2003年的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索賠請求,理由是日本政府過去不能在未取得中國同意的情況下回收化武,而且,日本政府也不知道遺留中國境內的武器的確實地點。 原告律師團對判決結果不服,表示將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原告首先在1997年10月向東京地方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賠償。 但是2003年5月,東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告人敗訴。後來,原告提出上訴。
Saturday, March 24, 2007
BBC:日軍遺留中國化武索償案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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